评论1+1说出了实话:“电子眼”不是罚款神器

2021-12-24 13:42:41 | 来源:正观综合 | 参与: 0

来源:正观综合

“电子眼”的初衷是更好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一种 “罚款工具”。

日前,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监控设备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澎湃新闻:执法不该为罚而罚

《通知》将对“电子眼”的规范与监督,分为谁来安装、如何使用、怎样录入三部分,堪称针针见血、拳拳到肉。现实生活中,有些“电子眼”是不可明说的“取之于民”,更有甚者,被外包了出去,交给市场主体运营,交管部门则坐享罚款“分成”。这既是对“电子眼”的滥用,更是对执法权限的曲解。“电子眼”的初衷是更好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一种 “罚款工具”,执法才不是为罚而罚。让行政处罚严格在《行政处罚法》划出的轨道上运行,让“电子眼”的运行主体、质量和设置标准、生效场景安排得明明白白。公安部此次下发的《通知》既是对民意的正面回应,也对依法行政和“电子眼”健康运行作出了全面科学的部署,是道路通畅、车主无忧的可靠保障。

广州日报:用五“关”治理乱罚款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可以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监督植入“电子眼”从安装到使用的各个环节,有效避免“暗中执法”,推动行政执法更加公开透明。这五“关”,就是用法律的手段治理乱罚款。同时,也明确告诉行政执法者,“电子眼”不是罚款神器。

新京报:拆散利益纽带,不让电子眼变成“罚款工具”

一些地方长期把执法对象当“提款机”,逐利执法已成痼疾,仅靠一纸通知可能还不足以做到药到病除,还需要以更有力的举措,打破“逐利执法”背后由一些地方政府、交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围绕监控设备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本次《通知》提出,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设置电子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间接收取罚款。这两条“严禁”可以说打中了“七寸”。让市场的归市场,让法律的归法律,避免执法被企业左右,拆散“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利益纽带,也就避免了“装得越多,罚得越多;罚得越多,装得越多”的恶性循环。

北京青年报:对“电子警察”乱罚款该有系统纠错机制

在刑事领域,有冤假错案纠错机制,在行政处罚领域,也有错案改正机制。《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因此,交管部门不能被动地等待车主逐一申诉救济,更不能对基于同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申诉区别对待,而是应该依法对相关电子警察的所有争议处罚进行统一“回头看”,全面审查、界定处罚的合法性,如果处罚确实存有问题,就拿出勇气纠正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为当事车主消除违法记录,执行记分回转,退还罚款,并及时告知车主纠错结果。面对电子警察制造的“冤假错案”,由执法机关系统性纠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够倒逼电子警察恪守底线,规范执法,有助于挽回执法公信力,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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